私募基金违规案例解读—利用壳产品从事通道业务

发表时间:2024-12-26 16:59作者:黄龄萱来源: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附图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其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受资本市场发展及相关立法完善的影响,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私募证券机构已成为当下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9月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088家,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1497只,存续规模5.02万亿元。虽然机构数量众多,但私募基金“小、乱、散、差”业态仍较为明显,违背私募委托理财本质属性的乱象频发。


二、私募违规开展“通道业务”

与多数金融机构接受行政机关严密监管不同的是,私募基金主要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数相关事项仅需到协会备案而非报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其运营过程较为隐蔽,常被当作监管套利工具,从事各类“通道”业务。


典型案例一:

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2期)案例二

案情简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提交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备案申请中显示,产品由证券公司B代销,产品拟全部投向该证券公司B作为交易对手方的雪球结构收益凭证。基金合同约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仅收取0.15%管理费,不收取业绩报酬。

案例分析:雪球作为一种金融场外衍生品,设置有挂钩标的和敲入敲出条件,若没有触发敲入敲出事件,则持有时间越长,获得票息收益越大;若出现极端行情,则需要承担与标的跌幅同比例的亏损。2021年9月起,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及基金子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窗口指导,要求单只券商资管集合产品投资雪球结构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25%,除非投资者全部是专业投资者。正因为自然人投资雪球结构产品等高风险场外衍生品受到监管严格限制,所以该案例中证券公司B“借道”私募基金进行场外衍生品投资。

该案例里中基协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本案私募证券基金产品的资金募集及投资标的主要由证券公司B主导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A仅象征性收取管理费,不进行主动投资管理,具有明显的通道业务特征,属于监管套利行为,对该私募基金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典型案例二:

中基协处分(2022)21号

案情简介:2018年至2020年期间,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正帆”)出借私募基金通道代未在协会备案的国采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采立信”)设立12只私募基金产品,并将产品账户及密码交由国采立信管理,12只产品的实际募集、运营工作全部由国采立信负责。

此外,前海正帆还向投资者出具保本保收益《承诺函》。经查,某投资者于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分别申购了前海正帆设立的2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申购金额各6000万元。前海正帆于2020年1月7日向该投资者就出具了盖有前海正帆公章的《承诺函》,约定由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萍、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祥向其承诺“投资上述基金未来能够收回本金并获得年化10%的投资收益”,不足的差额部分由李萍萍、李祥以现金方式向其补足。

处理结果:2021年12月23日深圳证监局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对前海正帆出具警示函。2022年4月25日中基协作出(2022)21号纪律处分决定书,取消前海正帆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2022年5月20日中基协作出(2022)22号纪律处分决定书,取消前海正帆前海正帆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建杰基金从业资格。


三、打击“通道业务”的最新监管动向

(一)《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打击“壳产品”

在中基协2023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之前,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无准确的金额要求,往往有合格投资者对产品出资超过100万即可备案成功。为了便利“通道业务”的开展,部分私募联手“黑中介”备案了大量“壳产品”。如被中基协多次点名的私募中介“祺瑞府”(又名番茄挂靠)、“腾博国际”、“宁本咨询”等机构,多宣传收取一定费用后,会代替私募进行募资、托管、签订基金合同、资金进账、产品备案等一系列操作,并在一个月之内撤出资金,为私募留下“壳产品”。在中基协公布的典型案例“祺瑞府”案中,中基协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联合中介机构,未募集真实投资者资金即提交备案,虚假展业,严重扰乱备案秩序,从而对其采取自律措施,暂停备案业务,并将其违规线索移送监管机构。

为出清规模较小无实际业务的“私募壳”,监管层采取了多重举措,如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备案办法》第三十三条即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不低于1000万元,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显著提高了私募新产品的成立门槛。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再度严禁通道业务

《备案办法》发布后,部分私募机构继续利用新规生效前备案的“壳产品”从事通道业务,对此类违规现象,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指引》)通过限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存续门槛持续打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四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前述实缴规模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本条第三款的潜在影响及相关安排。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执行并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按要求办理基金清算等事宜。

《基金运作指引》重申禁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通道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规避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由投资者、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负责投资运作,不得为投资者、证券发行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自2018年《资管新规》实施后,金融机构中的通道类业务占比已显著下降,但对于私募机构,尤其是对小型私募机构来说,做“通道”无需投研成本投入,还可提升业务规模,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通道业务的隐蔽性较强,因此仍有部分私募机构铤而走险。但在金融行业从严监管的大背景下,私募机构不履行主动管理的职责,违规开展“通道”业务的成本将进一步提高,行业优胜劣汰的竞争仍将加剧。


四、投资者防范“私募壳”的举措

(一)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查

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平台,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具备合法的基金管理资质,并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因违规展业而受到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审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仔细审查基金合同,确认合同中是否明确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管理人的管理方式及管理费内容,辨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能进行通道业务。

(三)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向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果投资者发现所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存在进行通道业务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包括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