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居间人报酬支付风险分析

发表时间:2024-10-23 17:17作者:合规小兵来源:合规小兵

特邀作者


期货市场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因市场影响力较小而参与的投资者数量有限,进而期货公司考虑到经营成本压力而借助于居间人的方式开展业务,但是这种业务模式的运转,喜忧参半。好的方面来说,确实是有效增加了市场参与的投资者数量,扩大了期货市场的影响力;不好的方面来说,由于管理的缺失,使得风险事件层出不穷,风险收益的不匹配,使得监管机构以及期货公司疲于应付。


顺应规范发展的趋势,中国期货协会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通俗来说,居间人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后,期货公司如何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是居间人报酬的支付标准、范围等内容在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则上并未明确,而是交由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署的居间合同予以约定。因此,结合期货行业居间业务发展现状,分析期货公司、居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收入来源等,揭示期货公司支付居间人报酬的注意事项。




期货行业居间人现状分析

经初步统计,截止到2024年8月底,约有12000余名居间人在中期协完成登记,其中5963名居间人处于合同存续期,合同存续期的居间人数量处于不断减少的趋势之中。


从各家期货公司居间人数量来看,大约有16家期货公司无居间人,他们分别为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乾坤期货有限公司、瑞银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永商期货有限公司、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中钢期货有限公司、中金期货有限公司、中粮期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据不完全统计,居间人数量超过100人的公司17家,分别为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辉期货有限公司、中衍期货有限公司、正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华金期货有限公司、东吴期货有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山东齐盛期货有限公司、财达期货有限公司、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从期货行业居间人的分布情况来看,居间人数量较多的公司业务未必做的好,反而大部分居间人数量多的期货公司业务未必优秀;头部公司从风险收益回报比例的情况来看,选择不发展居间人,因为居间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部分风险隐患,与其投入资源在居间业务上,不如将资源重点投入到员工能力和素质提升之上,其余公司如华泰期货、招商期货、中粮期货等也无居间人、申万期货仅1名居间人,头部公司仅东证期货居间人数量较多,仅为25名。


因此,期货公司开展居间业务在当前监管形势下,对于居间业务的发展应当谨慎开展,做好各项合规管理工作。同时,从行业发展的趋势来看,居间业务的模式已经不属于行业的主流业务开展模式,建议提高员工专业性,有效提升员工产能。




期货行业居间人报酬范围的分析

在期货市场过往发展历史中,期货公司从收取的客户交易手续费收入中,返还一部分给居间人作为居间报酬(俗称返佣),与受到严格管理的期货公司员工相比,利益的驱动使得个别期货居间人代客理财,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非法配资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客户不必要的损失,引起纠纷,甚至法律诉讼。如上海某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于2010年2月至2014年3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期货公司管理制度,通过将公司自行开发的客户挂靠在营业部居间人名下的方式套取佣金收入九十余万元,设立“小金库”并将“小金库”款项用于发放奖金、个人消费、请客户吃饭、送礼以及外出旅游等开支,被驻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并追缴违法所得。


同时由于期货行业的市场竞争激烈,各期货公司的居间人报酬返还通常会受到权益规模、交易量、创收、谈判能力、同业竞争、区域市场竞争程度差异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策略调整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差异,普遍将居间人名下客户带来的收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留存手续费收入、交易所减收收入、利息收入,可对居间业绩收入进行相应返还,同时为提高竞争力,对居间报酬计提基数或者返还比例也水涨船高,由此导致了目前行业内居间返还弹性较大的现状。


现期货行业中关于居间人返佣事宜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仅有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返佣范围等内容,而是将具体的决策权交由期货公司与居间人所签署的期货居间合同。


1、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居间人、投资者、期货公司、交易所在整个期货市场的运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个法律关系,分别为居间人、期货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和投资者、期货公司依据期货经纪合同的行纪法律关系。

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期货交易者在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双方之间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在于,期货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与期货交易所发生法律关系,而居间人只是提供中介服务。


2、期货公司、居间人收入来源分析

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应当分别向期货公司和交易所交纳手续费,同时在期货公司所缴存的期货保证金也会产生部分利息。期货交易所在收取投资者所上缴的手续费后,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其返还至期货公司。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结算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为例:“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会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交易手续费。”

因此,期货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投资者留存手续费;(2)投资者保证金息差;(3)交易所返还收入。

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的中间介绍之下与投资者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其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仅限于投资者留存手续费和保证金息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居间人返还的范围不应当包括交易所返还,理由在于:首先,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参与期货交易后,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交易所再按照结算规则向会员进行手续费返还,该部分费用缴纳与居间合同并无直接关系,期货公司获得交易所返还收入的依据在于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与期货公司、居间人之间签署的居间合同无关联关系;其次,按照民法理论,货币的所有权占有即为所有,投资者在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之后,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已在投资者、交易所、期货公司之间进行了转移,期货公司获得此部分收益并非因为居间合同的履行而带来,仅仅只是因为交易所按照规则“补贴”期货公司,目的是为了支持期货行业的发展,交易所的规则也有明确规定是返还给会员的,会员也有义务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使用。此外,近期监管也在针对程序化交易的特定客户返还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如将交易所返还给期货公司的资金纳入到居间业务报酬中也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十六条第二款“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的规定。




期货公司支付居间人报酬的主要风险点

鉴于目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未明确居间人报酬支付的相关要求,结合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收入分配的机制,针对居间人报酬支付事项做好如下合规管理工作:

1、关于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支付条款的合规管理

各期货公司现有法律合规体系中通常会针对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合同进行分类管理。一般而言,大部分公司会划分为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一般如期货经纪合同、银期转账协议等;非标准合同则种类繁多,如日常各类采购合同等。因期货居间合同各条款相对固定,唯一不同的乃返还比例条款,因此期货居间合同通常会被按照标准合同予以对待,但与期货经纪合同等不同的时候,由于返还比例需由市场开发人员与居间人单独商谈确定,因此该条款往往留空由市场开发人员根据谈判结果确定。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期货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要求,变更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经过法律事务相关部门的审批。为何将居间业务报酬条款变更视作重大变更,主要理由有二:其一、合同中关于返还比例的约定是居间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直接关系到居间人、公司双方的利益。如果该变更超出了公司常规标准,特别是当这种变更可能对居间人的报酬产生显著影响时,这应该被视为重大变更。其二、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等必备条款。故如果合同中的返还比例和特殊返还内容的设定与这些必备条款在公司常规审批标准中有显著差异,构成重大条款变更。

因此,针对居间人报酬支付条款的管理,建议期货公司在居间业务的日常管理办法中,明确返还事项的逐级审批权限,同时如有重大变更的,应当经过法律合规相关部门予以审批。


2、关于居间人报酬支付范围的合规管理

正如前述,期货公司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期货公司将交易所“补贴”给期货的手续费返还纳入到返佣范围中。从业务开展的角度来看,其初衷是为了应对市场竞争,提高公司政策在行业内的竞争力,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期货公司所获得的交易所“补贴”与居间合同之间并无关系,其本就不应该包括在返佣范围之内。同时,由于现有期货行业中150家期货公司,国有股东的期货公司占据大部分,因此如未经相应的决策程序而将交易所“补贴”纳入到返还范围之中,则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

因此,即便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期货公司如需将交易所“补贴”纳入到返佣范围之中,建议在公司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并做好留痕工作。


3、关于居间人报酬支付的廉洁从业合规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在对居间人支付报酬时,也需遵守廉洁从业的合规管理要求。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修订)》第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交易者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这其中尤其要注意不同居间人之间报酬的支付不能出现过于明显的较大差距。举例来说,如居间人名下有高频量化交易客户,其往往会与期货公司就交易所特殊的返还政策进行谈判。以大商所“交易者结构优化减收”政策为例,其规定:“2023年前11个月有交易一般法人客户数较2022年同比增加10%(含),则于2023年12月一次性减收会员前11个月应交手续费的5% 。”

从交易所政策的理解来看,如需拿到交易所返还,则需期货公司有交易的一般法人户达到交易所要求,但如居间人名下客户皆为自然人客户,交易所给予期货公司返还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有交易的一般法人户达到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符合大商所“交易者结构优化减收”的条件与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并无直接关系,若居间人名下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也不影响期货公司从大商所获取返还。期货公司能够从大商所获取返还的关键在于其他一般法人客户的贡献,居间人名下客户并无贡献。

如期货公司同意了居间人所要求的类似返还,则可能面临违反了廉洁从业中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交易者特殊优待的规定。


综上所述,期货公司在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过程中应当做好居间合同中支付条款的维护工作,如存在超越范围给予居间人报酬的,应当完善期货公司内部决策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同时避免出现违反廉洁从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