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取得投资顾问资格的准入流程、标准与申请文件清单详解发表时间:2024-09-30 11:44来源:私基合规宝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范2号》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提出以下规范性要求: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存档备查。未建立健全上述制度流程的,不得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资质证明文件,并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内部制度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披露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清晰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建议及相关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5、 资质证明文件清单及资料标准常见问题汇总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1.承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承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且最近3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3.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 (二)资质证明文件 1.协会官网公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截图; 2.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或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4.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3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 (三)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包括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 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的委托管理协议; 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或海外基金从业人员曾就职的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中英文翻译件); 3.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提供以下一项即可: 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2.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 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五)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 投资管理人员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业绩数据(EXCEL格式) 常见问题1:如何认定投资管理人员? 答:根据基金业协会2018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常见问题:投资管理业绩是否必须是最近3年的连续业绩?答:不是,《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范2号》注释表明: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 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3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3年3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1年的,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 常见问题2:投资管理人员有3年连续业绩的证明可以由现任职单位开具吗? 答:可以,《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范2号》注释中明确规定,如投资管理人员在现任单位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不需要过往任职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工作经历证明中应当包括该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务、所管理产品/账户的名称及管理期间,并与提供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相匹配。 常见问题3:一个产品的业绩是否可以归于多个人使用? 答:在实践中,应当尊重事实,对于“多个人共同成就了一只产品”“一只产品的投资经理和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是同一个人”的客观情况存在的情况下,本手册认为是可以多人使用的。 常见问题4: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投资顾问资格吗? 答:可以。实际操作中已有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投资顾问资质。 常见问题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顾问资质审核之后,如何证明其具有投资顾问的资质?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投顾资质申请之后,可以在AMBERS系统中查看是否通过投资顾问申请;也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板块,看具体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页面中“是否为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项的内容。 2018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的通知》,AMBERS系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 作为前置的人员注册管理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首先登录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登录人口:https://human.amac.org.cn/web/login.html),逐个填报本机构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情况(具体介绍见本手册第3.4节),“T+1”个工作日后,机构投资管理人员信息将自动显示在AMBERS系统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业务信息填报页面。 在此基础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在AMBERS系统“管理人登记”模块下填报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业务的其他相关信息。若符合条件,基金业协会将在收齐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通过邮件方式告知申请机构。 自2018年3月23日起,已成功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相关备案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AMBERS系统上述模块补录相关信息。在此期间,此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仍可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及新备案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2018年6月30日后此类机构仍未进行信息补录的在完成信息补录工作之后方可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新申请备案的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过程中,应当持续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对于在填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或后续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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